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1、第十一条修订方式:新增条款 老条例:无 新条例: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意见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2、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邮政所、公厕、社会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出租车停靠站点等;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肉菜市场(生鲜超市)等。小区公建配套房屋权属全部归业主所有,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
3、居住组团或者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可以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主要依据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的居民集中居住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5、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表决否定,重新由步骤2进行;或从步骤5进行,对落选的物业公司再次评标 但现实情况却是更换物业举步维艰,由于多种原因很难轻松炒掉一个物业公司。首先是业委会成立难。
6、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